相信大家對于勞務派遣都有自己的了解,在我們生活中有不少崗位都屬于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而勞務派遣,是一種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今天
北京勞務派遣公司就來給大家分享一些勞務派遣的干貨知識。
一、勞務派遣的主體關系
在這種勞動關系中,存在著三個主體: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例如,張三與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被派遣到了B公司工作。在主體方面,A公司是用人單位,B公司則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張三建立勞動關系的為A公司。張三應服從A公司的管理,也應服從B公司的管理。在工資方面,一般來說勞動者張三的工資由B公司支付給A公司,再由勞務派遣公司A公司支付,這也是有些勞務派遣單位不能及時發工資的理由為:用工單位還沒支付給我,所以我不能支付給你。當然了,勞務派遣單位的這種說法是不合法的。同時,在工資發放方面,也有例外的情況,即由B公司直接支付給張三。
二、可勞務派遣的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其中,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例如專營網絡技術開發的公司中保潔工作者應屬于非主營業務崗位,可以實行勞務派遣;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三、勞務派遣應簽署勞動合同書
勞務派遣,看似是“勞務”,但從法律上而言并非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雙方是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中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例如,張三受聘于A公司,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但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仍未與張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張三則可以主張A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的工資。
四、勞務派遣的試用期問題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因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故,勞務派遣勞動者的試用期為“不得超過兩個月”或“不得超過六個月”。
五、其他
若屬于跨地區派遣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實踐中,不排除有些用工單位的被派遣勞動者不能享受與單位其他員工正常待遇的情況。例如,不能參加工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