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0-15 18:00:25 來源: 人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 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滿足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條 件,用人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地說,首先勞動合同終止后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續訂合同,并且續訂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 約定的,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這種情況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為是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續訂合同。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外,其他的情況應該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1)用人單位用意續訂合同,但是續訂的合同條件比原來的條件差,或是更 不利勞動者,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不同意訂立合同,勞動者同意訂立的;(3)雙方都不同意訂立合同的。這三種情況中,用人單位主觀 上并沒有續訂合同之意,最終造成勞動者不能續訂勞動合同,因此應給予經濟補償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用人單位并沒有主觀意愿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