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工傷保險條例》于2003年4月16日經國務院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傷保險條例》的覆蓋范圍是什么?
答:《工傷保險條例》的覆蓋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本單位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3、職工個人繳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4、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標準是什么?
答: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5、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傷害事故,何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向何部門提出?
答: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單位應當在30日之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6、個人或者其親屬是否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答:職工個人發生傷害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個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個人或者其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否有時間要求?
答:個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超過1年的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不能受理其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
8、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誰承擔舉證責任?
答: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9、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工傷認定申請后,什么時間作出認定的決定?
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10、工傷職工何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答:工傷職工發生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11、工傷職工應在哪里就醫?
答:工傷職工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12、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應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應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3、工傷職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輔助康復器具嗎?
答:工傷職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14、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答: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15、工傷職工如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如何對待?
答: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6、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如何處罰?
答: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7、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如何處理?
答: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18、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何處理?
答:對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的標準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19、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害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如造成傷害,應由用人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20、《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1、供養親屬是多人的如何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答: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本市職 工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計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數。
22、供養親屬享受的條件是什么?
答: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時其供養親屬應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18號令)規定的條件。
23、工傷職工已經過勞動能力鑒定,評定過傷殘等級,個人認為傷情發展如何處理?
答:工傷職工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從上一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1年后,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申請的,工傷職工可以個人提出申請。
24、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的,企業是否能終止勞動合同?
答: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企業可以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5、企業破產職工工傷待遇如何處理?
答:按照《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市政府令140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傷殘達到五級至十級的工傷職 工,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收回《工傷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企業破產,工傷職工留守結束的,核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應該是以結束留守工作時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6、職工個人申請認定時,勞動關系未確定如何辦理?
答:職工個人申請認定工傷,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關系未確定的,應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確定勞動關系后再進行工傷認定。
27、交通事故逃逸的如何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答:交通事故逃逸的,企業或個人可以先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28、外省市企業駐京機構已參加了本市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了工傷如何辦理申請?
答:外省市企業駐京機構已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企業職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可向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29、已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人員,舊傷復發能否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答:已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人員,已經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舊傷復發不能向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30、復轉軍人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怎么辦?
答:各用人單位的復轉軍人何時舊傷復發,何時持革命傷殘軍人證和醫院的診斷證明,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摘自《北京勞動就業報》